人民交通网江西讯 近日,江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二支队八大队在修河水域对某涉航施工工程进行行政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施工单位因修建高铁,在跨修河(通航水域)修建桥梁建筑物的施工现场的上下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航评审核意见设置航标等安全设施,二支队八大队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通知了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前来大队协助调查。执法人员以“说理式”形式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在宣传相关法律、规范的同时,以通俗易懂的言语告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设施潜在的危害。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解释,该负责人很快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连连表态立即整改。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积极配合,缴纳了罚款,并第一时间委托相关部门代设航标,改正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为了抢工期,而忽视了安全没有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种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和危险的,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不符合职业道德和基本人道主义。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应该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来追求效益。
从事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航道上修建桥梁、电线等建筑物,必然会对通航条件和设施自身安全造成影响,所以,需要设置专用助航标志以策过往船舶航行及桥梁等建筑物本身的安全。
航道是公共财产,建设和使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如果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可能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
一、水上交通安全受到威胁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可能会妨碍航道的正常使用和水上交通秩序,增加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危及到船舶航行安全。
二、桥梁本身受到损失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可能这些建筑物自身也会受到来自航行船舶碰撞的危险,尤其是在水运繁忙的河流上,航行船舶越来越大型化,许多还是运输危化品、石油制品等的船舶,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如果发生危化品、石油制品等的船舶和船舶发生碰撞,可能造成危化品、石油制品等泄漏造成水污染污染等环境问题。
四、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如果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如果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还需要承担航道损坏的赔偿责任,经济损失较大。
只有在航道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才能保证航道建设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
省交通运输执法局二支队八大队大队长黄清表示,大队将进一步加强涉航工程的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大巡航力度。对涉航工程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安全隐患,采取“零容忍”措施,坚决一查到底;二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引导,要加强对涉航企业、码头、航运企业的政策宣传及思想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涉航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三是要加强多部门联动。强化与航道管养单位、港航海事、渔政、水政、法院、公安的协作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水上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合力。
执法的方式,不仅体现着执法者素质,也丈量着社会文明程度。
事实证明,行政执法既要恪守刚性底线,也要注重人性关怀,始终葆有一颗既讲法理又通情理的公正之心、为民之心,努力让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尊重和善意,人民群众才会满意,工作才能做好,社会治理效能才能提升。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意识,在维护法律权威与释放人性温度之间找准平衡点,推出更多人性化执法措施,以理服人、以诚服人,才能让执法更文明更温暖。
编辑(鹿鹿)
(编辑:)